更新时间:2018-06-30 09:59作者:王华老师
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市场计量行为。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指导、协助和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调解辖区物业管理纠纷;本条例规定的代管相关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义务】 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专营企业职责】 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做好物业管理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有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协调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行业自律组织】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条【确认业主身份】 已领取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