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6:04作者:王华老师
篇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x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xxx〔2011〕xxx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生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竞聘上岗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竞聘上岗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六条 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竞聘范围
第七条 事业单位组织竞聘上岗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
(二)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三)聘用合同到期,需要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四)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宜实行竞聘上岗:
(一)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