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3 23:58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三条凡上级机关领导和部门来我镇检查、指导工作或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到来我镇项目洽谈,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由相关领导和办、所负责接待,原则上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员数量。各办所在接待中应做到热情有礼,不讲排场,既做到让领导和客人满意,又不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经制度,认真遵守财务纪律,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管理用好各项资金,严格经费开支来源和开支项目。由于财务人员的不负责任、工作马虎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处分和必要的经济惩罚。若财务人员营私舞弊,挪用或私自将公款借与他人,以违纪论处。
第四章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要及时核对现金,做到账证、账款相符。
第十六条现金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留存,不得以白条抵库,如有因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往来款项要及时办理结算,原则上年终全部结清。
第十八条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前借未清,不能再借。借款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所借款项,如到期未还的,在借款人的工资及补助中扣出。
第十九条对以前年度因债务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借出款项,应由财务人员将情况核实后,上报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核销。
第二十条对借入的款项,如对方债权已不存在或对方债权人确认不予收回的,可由财务人员核实后报领导审批,然后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
第二十一条对借入的款项,在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分期分批进行归还,做到对债务的消化。
第二十二条每年年终应认真清理往来款项,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债务的消化,确保在一定的时期内化解不良债务。
第六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镇属各办、所,凡用行政事业经费购置,自筹资金建造或购置的固定资产(含办公用品)以及捐赠、资助、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统一协调使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由镇财政所负责进行。
第二十四条完善固定资产的保管制度。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把使用权和管理权相结合,责任到人,以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实行帐、物分开管理,镇财政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卡,镇党政办设专人负责实物管理登记,各办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