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9 21:53作者:才子老师
(二)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三)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主管工会规定上交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的支出。
(五)对附属单位补助,即事业单位用主管工会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事业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六)结转自筹基建,即用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第十九条工会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人配比。
第二十条工会事业单位从主管工会取得的有指定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工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工会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工会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全国总工会、主管工会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及上级工会没有统一规定,工会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办法,报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会事业单位各项支出应按批准的预算列支,坚持单位负责人“一枝笔”审批制度。要制定支出控制指标,按活动项目或部门分别进行管理核算,严格划分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及专项支出的界限。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结余是工会事业单位年度收人与支出的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五条工会事业单位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主管工会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主管工会规定上交收益(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