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8 04:19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附录B),证明应注明类型、类别、等级、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等。
第四十六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在收到评价机构报备的评价等级证明、评价报告等资料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获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企业和评价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 换证评价
第四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企业在证明有效期满之前可向评价机构申请换证评价,换证完成后,原证明自动失效。
第四十八条企业申请换证评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原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
(三)企业换证自评报告和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以及近3年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源及管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治理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申请换证的企业在取得等级证明3年且满足下列条件,在原证明有效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可直接向评价机构申请换发同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
(一)企业年度核查等级均为优秀(含换证年度);
(二)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企业未发生被主管机关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或约谈;
(四)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为B级以上;
(五)企业未违反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发生变化的,年度核查或有关证据证明其满足相关要求。
第五十条换证评价及等级证明颁发的流程、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年度核查
第五十一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后,有效期内应按年度开展自评,自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自评报告应报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核查。
第五十二条评价机构对企业年度自评报告核查发现以下问题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一)自评结论不能满足原有等级要求的;
(二)自评报告内容不全或存在不实,不能真实体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际情况的;
(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生产经营规模、场所、范围或主要安全管理团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