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1 03:27作者:李一老师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从立法角度看,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非《条例》首先作出的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已将事业单位纳入其适用范围,并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养老待遇”是否可能降低的问题,从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退休金计算方式与保险制度的比较看,实际对养老待遇影响不大。对于国家财政在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可能面临的投入问题,从长期看,这一改革只是财政对养老资金的投入方式发生了变化,即将未来职工退休后的养老支出提前补充进入职工个人养老账户,其资金支出应大体平衡,但短期内,“提前预支”则意味着近期财政支出的增加。值得一提的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其意义并非仅仅在于与企业实现“并轨”,而是有助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权益,使他们不必等到退休才能享受养老待遇,为他们的职业流动提供了保障。
四、如何更好地实施《条例》
《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定是对近年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总结,其中,公开招聘、岗位管理、聘用管理、纪律处分、人事仲裁等制度已经在实践中得以实施。但进一步实施《条例》仍需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来实现。
第一,要加快配套制度的建设。《条例》的简略性对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需加强对现有规章制度的清理,对与《条例》规定存在冲突的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如明确原有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是否直接作为《条例》配套规章;明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是否需要废止等。另一方面,需加快新的配套规章的制订进程,如及时出台奖励、聘用合同管理、竞争上岗、考核、交流、培训、人事监督检查等相关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第二,要及时规范聘用合同管理。如根据《条例》规定的聘期、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对事业单位已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更改。特别是要针对编外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保留档案关系人员等特殊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促进《条例》的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