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1 03:27作者:王新老师
三、《条例》中舆论关注的两大热点问题
工资和养老制度改革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条例》颁布和实施后,工资和养老保险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于工资问题,社会舆论对《条例》中有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规定并不关心,而是直接关注《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是否意味着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调整。对此,有关部门给予了及时澄清,即事业单位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并不代表工资水平马上增加。
与舆论关注点不同,实际上,《条例》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规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法理意义。尽管我国事业单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资制度,但这些制度历来只是以政策文件的形式出现并在内部执行,社会公众以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并不了解其具体制度。2006年实行的新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关文件至今尚未正式公开。这是公众和媒体对事业单位工资不断猜测误解的一个重要原因。《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这是国家第一次以法规形式对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制度进行公开立法规范,其历史意义不容低估。
《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规定另一值得关注的重大信息是第32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表述。这和《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的规定有明显不同,也与《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的表述不同,即《条例》未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与此相关的背景信息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这意味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在“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下,可能会探索实行除现行岗位分类之外的“符合行业特点”的分类管理模式。
《条例》提出,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这也成为事业单位人员薪酬权益保障的法规依据。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目标,这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薪酬管理问题反思的重要成果。在计划经济时代特殊的政治背景下,工资标准的僵化带来整个工资制度的崩溃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这是我国工资制度设计和运行值得吸取的重大教训。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设计,从多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校正,如岗位晋升、薪级提高都可实现个人工资的正常增长。但新工资制度实施已7年时间,事业单位岗位和薪级工资标准并未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调整,特别是除义务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一直未能按计划执行,这是《条例》实施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迫切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