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1 03:22作者:王华老师
[***律师解读]与《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相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取代之前“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表述,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应注意的是《条例》规范的“人事管理”关系,即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方受《条例》管辖;对于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职工,则不适用本条例,而应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律师解读]由“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过渡到“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意味着政府希望加强事业单位的职工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因此,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事业单位管理的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律师解读]本条与《条例》第二条一致,要求事业单位制定和修改制度,应当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但是与《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表述略有不同,没有“平等协商确定”的表述,意味着职代会可能只是形式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