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1 03:22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国办发【2012】35号原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该规定要求聘用人员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必须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否则,要6个月后再次提出并未能协商一致的,方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相当于单位至少可以拖员工6个月时间,本条明确提前30天可以解除,参照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本条又增设了“例外条款”即“另有约定的除外”,表面上赋予了双方意思自治的空间,但现实情况下多数是单位说了算,如果合同约定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离职,是否变相限制了员工的离职权,如此霸王条款是否有效,有待司法实践的经验。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律师解读]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开除系作为一种行政处分方式。该处分的必然结局是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解除聘用合同的日期与人事关系终止的日期一致,实践中如果因为手续未办妥并不能导致人事关系持续。
[***律师解读]本条与草案相比,增加了“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的表述,意味着考核应当确保职工的“知情权、申辩权”,有利于保障实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了三种考核方式以及考核结果的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律师解读]与草案“年度考核作为调整工资依据”相比,本条将所有考核结果都纳入到岗位、工资调整的依据上来,考核结果的运用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