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1 03:20作者:王新老师
第五十九条 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厅按国家人事部的要求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对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