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1 05:00作者:三水老师
5.形成纪要。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应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6.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三)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由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并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院决策机构。
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三)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四)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