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1 05:00作者:王新老师
(七)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八)校园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九)学院的重要奖惩事项;
(十)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编制的设定;
(十一)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等事项;
(十二)向上级或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十三)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的立项,大宗国有资产的处置;
(十四)未列入预算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
(十五)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六)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基本程序
(一)会前准备
1.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在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提交书记碰头会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2.确定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3.参会人员。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4.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讨论“三重一大”的会议,除执行《党委会议事规则》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一事一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应由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2.充分讨论。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3.主动回避。在讨论与会议出席人员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4.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议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作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