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5:19作者:李一老师
3、验收完毕应当召开总结会议,并制发会议纪要。
4、到区里报建的工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5、未经验收的项目,一般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十七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即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移交。街道财政应根据每年公用设施增加的规模,在年度预算中相应增加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经费。有关部门不得以经费问题为理由拒绝接收。
第七十八条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属于施工承包方责任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项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督促施工方维修。施工方不履行保修责任时,依照合同保修条款严格处罚。
第十一章监督措施
第七十九条城建、工务部门应将下列事项在街道办公楼大堂电子屏幕进行公示: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报名情况;
三、招标结果:投标企业数量、中标单位、预计竣工日期、项目主办部门、项目主管领导等;
四、项目实施结果: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主办部门、项目主管领导、工期情况、验收情况、结算情况等。
机关后勤部门应当保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八十条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应当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果发现有暗箱操作或渎职受贿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街道审计部门应当对结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全部进行审计,对低于100万元的但结算价高于发包价20%以上的工程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
第八十二条 街道城建部门每年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将已发包项目的数量、名称、发包方式、承包商名称、发包合同价、实际结算价、合同工期和实际工期等情况汇总向街道领导班子会议和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主管领导应当向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1、出现不合格工程的;
2、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3、项目造价超出计划投资额的20%或增加额1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自修改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松岗街道办事处颁发的深宝松办[2006]34号《松岗街道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