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9 05:39作者:李一老师
强化扶贫资金投入和监管,重点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占中央安排到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例不低于50%,年增长幅度不低于20%。各市、县(市、区)每年财政预算安排扶贫资金不得低于省到县扶贫资金的40%。以县为平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在安排项目和资金时重点扶持贫困村和贫困户。加强资金检查和审计,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严肃查处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强化驻村工作队帮扶,重点推进“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制度,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定点帮扶单位、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强化驻村扶贫工作队职责,帮助贫困村制定整村推进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帮助贫困户找准发展项目,落实好帮扶措施。实行贫困村不“摘帽”、工作队不撤出,贫困户不脱贫、帮扶责任人不脱钩。
强化基层基础,重点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向贫困村党组织选派“第一书记”举措,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带领群众脱贫和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建立选派农业、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县乡村对口帮扶常态化机制。
强化考核激励,重点完善贫困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加大各级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分值权重,将贫困人口的减少、收入的增加、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标。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挂钩。对扶贫实绩突出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建立贫困县退出机制,对“摘帽”的贫困县,保持扶贫政策不变、扶贫投入不减,巩固扩大扶贫成果。
强化宣传培训,重点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广泛宣传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政策举措,加大扶贫部门干部和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力度。
强化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省、市、县三级扶贫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市、县(市、区)扶贫部门独立设置,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设扶贫工作站,有扶贫开发任务的村设扶贫专干,保障工作经费。
三、我县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精神
我县《全力实施“3115”脱贫计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提出了“3115”工作目标以及“户增收、人脱贫十项举措和村出列、县摘帽十大脱贫工程”。
“3115”脱贫目标是:“3”是指实现“人脱贫、村出列、县摘帽”这3个脱贫攻坚目标;“11”是指实施精准脱贫10大举措、推进脱贫攻坚10大工程;“5”是指强化5项保障措施。2016到2019年,计划用4年时间,实现全县贫困人口脱贫,2020年巩固提高。其中:2016年脱贫2.1 万人,2017年脱贫2.3万人,2018年脱贫2.5 万人,2019年脱贫1.44万人。脱贫户颁发脱贫光荣证,每户奖励500元。2018年71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一高于、一接近”。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稳步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乡村面貌发生较大变化,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与全国全省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