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13:40作者:三水老师
(四)强化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一是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条例(草案)》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第六条)。二是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增加技术研发费用投入,要求省内国有工业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应不低于全国同类指标平均水平(第九条)。三是推进产学研合作。要求省政府相关部门分配高校财政资金时,参考高校承接省内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及其经费收入、完成成果情况(第十条)。
(五)推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着力解决当前科技创新资源分散、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一是明确创新资源开放共享义务。《条例(草案)》规定利用省内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条件资源,应向社会开放共享(第二十条)。二是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共享管理制度。提出制定促进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办法,建立科技条件资源普查制度、开放共享评价制、专家查重评议制度等(第二十一条)。三是加大开放共享的激励措施。允许科技条件资源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成本费用;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使用省科技条件资源共享平台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四是提出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处罚措施。对不履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义务的单位,要求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暂停管理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新购仪器设备(第四十一条)。
以上说明并《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