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13:40作者:王华老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创新湖北”的总体要求,省科技厅在立法起草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突出深化改革。针对我省自主创新促进的实际需求和突出问题,敢于突破不合时宜的旧体制、旧机制。二是注重全面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三是体现务实管用。集中反映我省现有法规、规章、制度中的“亮点”。四是固化实践经验。将我省诸多经过实践检验具有良好效果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条文。
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营造良好生态环境和社会氛围。
《条例(草案)》要求建立并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将自主创新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第四条)。对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资助的自主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在一定情况下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条)。要求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重大行政决策和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第三十三条)。
(二)更加注重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
一是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条例(草案)》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最高可达99%(第十四条)。二是认可科研人员的创新劳动价值。明确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第十一条);规定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比例最高可达百分之五十(第十八条)。三是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并获得报酬;其中担任高等院校管理部门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辞去领导职务在岗创新创业(第十二条)。
(三)着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一是改革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条例(草案)》规定财政资金支持形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全部授予其研发团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第十四条)。二是加大对成果所在单位的激励措施。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第十四条)。三是完善科研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要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开展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时,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科技人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