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1:36作者:李一老师
旅游景区(点)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游览引导标识系统,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第二十八条国有旅游景区(点)根据情况,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
国有旅游景区(点)应当加入洛阳旅游年票系统,并按照服务标准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非国有旅游景区(点)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加入洛阳旅游年票系统。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年票系统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旅游景区(点)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讲解员应当持证上岗,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国家A级旅游景区,还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旅游者提供自助讲解服务。
旅游景区(点)不得阻碍随团导游的讲解。
国家和省对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讲解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旅游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点)内摆摊、设点和出租景观,不得尾随、纠缠、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三十一条从事旅游客车(船)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旅游客运资质,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旅游客车(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旅游客车(船)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签订的书面旅游运输合同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工具、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旅游客车(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运行规定的旅游行程计划。
第三十三条旅游宾馆、饭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星级评定制度。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宾馆、饭店的星级标志,应当置于前厅明显的位置。
第三十四条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在旅游者购物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向旅游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三十五条旅游营业性演出活动和旅游娱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宣扬封建迷信,禁止从事淫秽、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欺骗、诱导、强迫旅游者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