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1:36作者:三水老师
代理其他旅行社旅游产品的,应当核实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并表明其代理社身份。
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俱乐部、车友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应当在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并领取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向执业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务促销费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点)开放,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条件。
经营旅游景区(点)业务应当到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点)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旅游景区(点)应当对危险性区域和危险性项目,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旅游景区(点)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游者人数达到或者接近核定最大承载量的百分之八十时,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点)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采取分时段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配置设备、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
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消除隐患,未消除的不得使用。
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漂流、滑雪、攀岩、滑翔等特种旅游项目以及索道、滑道、缆车等特种旅游设备,应当配备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操作,并为旅游者自愿购买保险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卫、通讯、医疗和紧急救援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