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20作者:王华老师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1993年9月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重点整治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场所;
(二)加强治安防范,实行群防群治,健全防范网络,预防违法犯罪;
(三)加强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强化各项治安管理,积极排查调处各类群体性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五)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六)提高改造工作质量,安置和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防范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