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20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干线、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管理,严格检查违禁物品,严厉打击抢劫、盗窃运输物资、旅客财物和倒卖车、船、机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落实治安责任,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切实抓好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好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工作,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以及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等行为规范教育,与社会、家庭配合,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并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办好工读学校。
第二十一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对象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驻省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积极开展军民、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支持和配合地方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民兵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治安联防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每个家庭都应当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加强邻里团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监护人应当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认真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依照《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与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与辖区内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考核该地区、该部门、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取得下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