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18作者:才子老师
之前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适用对象都不限于党内。从问责实践看,安全生产等行政问责多,管党治党问责少。党内问责条例聚焦管党治党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有助于促进党内问责工作的专门化、精准化。此外,对于失职失责行为,党内问责条例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打到了管党治党责任在一定范围内虚化空转的痛处,释放出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有利于各级党组织与领导干部真正把管党治党责任扛起来、落实下去,解决“上面九级风浪,下面却纹丝不动”等问题。
条例是党内反腐倡廉法规
问责制与反腐倡廉关系密切。从我国作为缔约国与签署国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来看,其第一条声明了公约的三个宗旨,其中第三个就是“提倡廉正、问责制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同时,根据该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缔约国不仅要有、要实行反腐败政策,而且这些政策应当体现问责制等原则。由此可见问责制对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从国内来看,前些年,中央纪委曾将推行行政问责制取得阶段性成效作为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稳步推进的重要标志。就党内问责条例而言,它是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反腐倡廉的意义不可小觑。
一方面是有助于推动“不敢腐”。在高压反腐的大环境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仍然不收手、不收敛。问责具有惩戒作用、震慑作用,让人不敢忘乎所以、无所顾忌。在纪律处分条例、刑法第九修正案等加大消极腐败现象惩处力度之后,问责条例再次高悬利剑,彰显了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立场,完善了对消极腐败现象的惩处手段,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氛围。
另一方面是有助于推动“不能腐”。腐败分子往往有一个蜕变过程,一步一步迈向腐败深渊,越往后越不可自拔。如果日常监督管理到位,抓早抓小,及时让其红脸出汗,付出一些小代价,那么就有可能阻止其越走越远、越陷越深,避免付出大代价。党内问责不同于刑事处罚,实质上是关口前移,在刑事处罚前设了一道铁闸门、铁栅栏,有助于减少要么是好干部要么是阶下囚现象,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此外,问责条例把管党治党压力传导给各级党组织与领导干部,督促其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有助于从根本上、源头上遏制党内腐败,实现“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没有任何藏身之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