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5:52作者:王华老师
(一)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三)二次供水贮水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或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清洗消毒的;
(四)生产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过程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
(二)饮用水被污染,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情况的;
(三)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验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应标准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结果不合格出厂销售的;
(五)造成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拒不执行的;
(六)饮用水使用单位及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卫生规范的规定,造成供水管网污染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受理、颁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或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小型集中式供水: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