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13作者:王华老师
(四)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雇用单位和雇员约定的其他内容。
雇用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雇用合同的期限由雇用单位根据雇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每一雇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2]
雇用单位首次雇用的雇员,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
第十八条雇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雇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雇用合同。
第十九条雇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雇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雇员合法权益的。
雇员单方解除雇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雇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不得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绝密、机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与雇用单位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上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雇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雇用单位任职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