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0:19作者:李一老师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以打造“智慧法院”为目标,加快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打造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纠纷解决平台,落实改革部署、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当前,有的地方法院已经开始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集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网上咨询、在线调解等功能为一体的司法服务平台。例如,吉林全省法院探索建立“电子法院”;杭州中院试点“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设立“陈辽敏网上工作室”,有家事、知识产权、商事纠纷等八支专业化调解团队,近三年来共调解案件12996件,其中调解成功6946件,调解成功率为55.96%。可以说,效果还是很显著的。去年10月,新浪网法院频道与合肥蜀山法院建立了e调解平台。今年6月,又和四川成都中院联合成立“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搭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的在线纠纷解决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经济、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
根据中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发展需求和先行先试的探索,鼓励各地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全方位、立体化信息平台,促进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跨界融合,通过科技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解决纠纷,减少诉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让社会公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
问:《规定》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便利方面很有意义,但是在防范虚假调解,保障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方面是否有具体举措?
答:《规定》注重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与保护。一是强调调解启动需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人民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特邀调解。二是强调调解员不可以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是强调当事人可以对调解期限作出协商。
《规定》为防止虚假调解,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制度设计。一是提高调解员素质。《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应当建立名册制度。在入册时,法院会对特邀调解组织及其中拟从事特邀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情况进行审查。《规定》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进行入册与在职培训,对虚假调解的防范是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对特邀调解案件进行流程管理。不同于与法院无关联的普通调解,法院需要对特邀调解案件进行流程管理,负责甄别适宜移交特邀调解的纠纷,提供调解场所、咨询服务、组织业绩评估等,使得法院对移交出去的纠纷有一定的管控,可以有效防范虚假调解的发生。三是设定调解员防范虚假调解的义务。《规定》要求,特邀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报告。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