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1:17作者:李一老师
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保安资质的单位从事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安全检查单位实施管理。
安全检查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轨道交通进站乘车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熟悉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安全检查技能,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第四十一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告。
第四十二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车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非法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二)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
(三)向车辆、维修工程车或者其他设备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五)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站前广场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
(七)在保护区内烧荒、燃放烟花爆竹;
(八)在车站出入口、疏散通道内、闸机口滞留;
(九)强行上下车;
(十)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