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1:39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条【队伍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以负责人、教职工为主体的家庭教育队伍。
第二十一条【人才培养】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课程。
第二十二条【家校共育】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中小学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信息沟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按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沟通联系。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重大违纪违法或严重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无法告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学校应当向其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会通报情况。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校外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师范院校应当协助乡镇街道、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每年组织四次以上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辅导。
第二十六条【妇幼机构】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服务。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救助机构】履行监护责任的寄养、助养机构或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流浪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向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将其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情况纳入监护评估内容。
第二十八条【基层组织】村(居)委会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和服务内容,开展家庭教育活动,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第二十九条【社会单位】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为职工家庭教育创设条件,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