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0:26作者:李一老师
(四)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五)远离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六)与燃气调压站、加气站、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间隔的距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的,应当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且置换的土地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就临时建设是否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近期建设规划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建设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近期建设计划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或者教育建设需要时自行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建设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组织举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为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提供足够的教育学位。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和标准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当地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可以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本级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当年建设计划。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立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优先供地。
第十八条非营利性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应当优先改建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