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0:26作者:三水老师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计、统计等主管部门进行科学测算,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标准,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标准和规定。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建设4000居民以上的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8000居民以上的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级中学。
第九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中小学校布局,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教学点;学生上学距离较远的,应当设置寄宿制学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镇、村学前教育网络。鼓励乡镇和大村独立设园、小村设分园或者联合办园。
第十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意见,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城市旧城区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分别不低于22平方米、15平方米、12平方米。城市新区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分别不低于26平方米、18平方米、13平方米,普通高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前款规定的城市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标准。
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生均用地标准。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定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址在地质条件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的宜建地段,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
(二)不得在地震、地质塌陷、滑坡、悬崖、泥石流、水坝泄洪区、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风险高以及高压变配电所等人为风险高的地段;
(三)不得与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医院、垃圾站等场所毗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