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1:06作者:李天扬老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确保日常检查取得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的实时共享,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信息。
第六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措施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应当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提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和环境保护志愿者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活动的监督。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志愿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普及。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将慢行系统的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共交通设施,完善公交线路规划,加强轨道交通和公共自行车设施的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实施以下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环保、低碳的出行方式:
(一)制定搭乘和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政策,倡导公交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