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4:09作者:李一老师
(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以及公众聚集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五)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