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4:06作者:李天扬老师
亮点四:农村消防工作举措更加细化。
根据统筹城乡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条例》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防火灭火能力。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取水设施;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备,配置消防水泵等。
亮点五: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措施更加有力。
引入保险的市场杠杆,对解决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后“无人买单”或者由“纳税人买单”等尴尬问题具有现实作用,是合理化解由火灾引起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条例》细化了《消防法》“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明确“鼓励、引导”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企业的消防安全状况,可以作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确定的依据。这些规定,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增强消防主体责任,自觉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亮点六:消防宣传教育内容更加丰富。
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条例》吸收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有关消防宣传教育立法的经验,专门设立一章,细化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明确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相应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同时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师生开展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的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还首次规定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在此期间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亮点七:消防安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更加完善。
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了消防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必须齐抓共管。加强部门协作对于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消防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条例》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有关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