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0:56作者:三水老师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市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涉及境外人员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协议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提供和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人员;
(二)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三)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
(四)志愿者的培训;
(五)志愿服务的物质保障;
(六)风险保障措施;
(七)相关责任条款;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参加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许可证书。
第二十四条自发开展突发事件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联系,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地接受当地的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当地设立志愿服务接待机构,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和管理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
第二十五条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通信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活动时统一标识。
第五章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或者志愿服务基金,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鼓励单位、个人向基金会、志愿服务基金和志愿服务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第三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支持;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境外经费资助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志愿者、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