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0:48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七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如实告知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信息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是否提供服务及时作出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与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志愿者是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的;
(六)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和性质的需要,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组织志愿者从事应急救援或者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意见。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
第五章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
鼓励单位、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经费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
(二)培训志愿者;
(三)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
(四)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志愿者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经费。
第二十五条鼓励志愿者所在单位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加强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的培养,鼓励和支持大、中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