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0:48作者:李一老师
第九条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应当由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组织应急救援或者大型活动的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其他组织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招募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为志愿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如实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信息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识,其具体式样和管理办法由市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志愿服务标识。
第十一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经历证明时,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如实出具。
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三条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培训和保障;
(三)拒绝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五)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宗旨不相符的行为;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保守获悉的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单位、个人的申请或者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