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16作者:王新老师
消费者购买需经登记方能依法取得财产权的商品,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有效权属证明。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权拒绝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权拒绝购买经营者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经营作风、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和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失职、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备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正确使用和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遇到危险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经营者从事惊险性娱乐项目,应当具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救护设施、救护人员,制定应急救护方案。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经营证照,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悬挂、摆放经营证照或者佩戴进场交易证;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和地址,并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实行消费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