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0:15作者:三水老师
第三十六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除符合国家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互联的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统一结算,不得在互联处设置收费站。
(二)在同一条收费公路上延伸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收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纳入已设的收费站收费,并按照各投资方的投入进行收益分配。
(三)收费站的车道上不得设立停车验票站。
(四)新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必须设超宽车道,以方便超宽或者特种机动车通过。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收取机动车通行费;
(二)按照规定开具收费票据;
(三)按照公示规范设置公示牌;
(四)及时提供路况、通行和预警信息;
(五)按照标准规范加强服务区的建设和管理。
遇到交通流量过大影响机动车通行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通行费。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机动车,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通行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不能提供通行卡或者通行卡毁损导致无法识别驶入站的机动车,对从不停车收费车道驶入的无电子标签的机动车,有权按照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通行费。
第四十二条 政府还贷公路机动车通行费收入应当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收费公路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机动车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全
部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