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0:20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八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节约用水和合理开发水源的原则,制定城区河系公园用水计划。
城区河系公园的补水应当充分利用中水、雨水及其他可用的地表水源。
第十九条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洪预案,在汛期保持河道安全水位,及时观察水情,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保证排水和泄洪的畅通。
第二十条 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举行经营性活动,申请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活动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纳入政府收费管理范围。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管理,保持正常秩序和环境整洁美观、水体不受污染。
第二十一条 在城区河系公园举行非经营性活动,申请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活动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举行大型活动的,须经市公安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区域、内容从事活动,不得随意扩大场地、变更活动内容和延长活动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进行考古挖掘或生态、生物科学研究的,应当事先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区河系公园植被管理和病虫害防治,树木成活率保持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二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区河系公园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完善安全设施,组织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损坏时,应当及时修复,保证设施完好。
第二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系公园水体、水质的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清淤,及时打捞漂浮物,保持水体清洁,防止水体污染,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城区河系公园的养护管理,应当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招标选择作业队伍。
第二十七条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依树搭建或者围圈树木,利用树木或设施悬吊、系挂物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三)损害花草树木,采花摘果,采集籽种,践踏绿地,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路面上涂抹、张贴、刻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