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0:18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节电力设施保护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电力设施,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确保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等生产区域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等场所内用于生产的设施、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二)在危及发电设施附属的专用管沟(线)的保护区内,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修坟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他废弃物;(三)在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附近从事焚烧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漂浮物,搭盖遮盖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四)在火力发电厂的灰坝或者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等危害坝体安全的;(五)损坏、封堵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和检修道路;(六)放飞可能影响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或者在线路周围搭盖可能危及线路运行安全的遮盖物、垃圾场;(七)挖掘、破坏、堵塞、占压架空电力线路接地装置;(八)移动、损坏、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变压器材、导线、拉线、控制信号传输线缆等设施或其标志;(九)擅自攀登杆塔、搭接电力线路以及在杆塔上架设其他线路、安装其他设施;(十)擅自开启、进入电力电缆沟、工井、隧道或者在地下电缆上浇灌水泥;(十一)损坏海底、江河电缆或者管道,以及实施其他影响海底、江河电缆正常使用的;(十二)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法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堆放、悬挂易漂浮的物体,垂钓,以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三)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钻探、打桩、挖掘或者超电缆盖板限荷碾压;(四)在海底、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养殖、超设计水深通航,港口和航道设施的正常建设维护除外;损坏海底电缆警示标志;(五)其他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距离,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一)35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11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采矿、挖掘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的,应当修筑护坡加固,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