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0:22作者:李一老师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需及时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部分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并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