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14作者:王新老师
从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布我们可以看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正是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几乎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经常性、连续性服务的实体性社会组织。实体性是其有别于社会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的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和社会团体相比,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的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据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是符合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实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是政策性、业务性和社会性都很强的工作,工作量大,而且非常复杂,在业务领域上涉及方方面面,如仅仅依靠某个部门来管理是难以胜任的。所以必须既要充分利用业务主管单位熟悉业务工作的管理优势,同时又要加强统一归口的登记管理。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可以保障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定的从事和开展相应活动的条件,也可以通过这种前置的审批使登记管理机关减少了解和调查事务的工作量,提高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效率,调动各种力量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业务主管单位重点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前的审批以及成立后的日常业务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则侧重宏观管理、负责登记以及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查处。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原则,亦即非营利性组织的设立原则,在世界各国的具体作法不尽一致。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许可主义,又称核准主义。它是指设立非营利性组织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基础上,需要报请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申请成立登记。二是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设立不需要主管机关的审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审查合格,便可授予合法的主体资格。从登记的法律性质来讲,根据世界各国的作法,有追惩制和预防制的区别。追惩制的含义是,即使是不登记,也不属于违法组织,当然不能依法取得相应的地位和权利。是否追究其责任依据其是否从事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并不因不登记而开展活动就给予处罚;预防制的含义是,登记不但是取得相应主体地位和权利的必要条件,而且登记与否同时还是组织违法与否的界限。对于不经登记开展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一般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追惩制,而日本、新加坡等东方国家多采用预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