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14作者:李一老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名正言顺”,一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维护并不得侵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强化权利意识,敢于并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向不法侵害者作坚决的斗争。
(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以上两个目的是本条例的直接目的,本项目的是本条例的最终目的。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民间组织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可忽视的力量,通过立法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就会进一步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不同的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不同的。本条例调整的对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立法上首次使用的概念。在实践中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着非常广泛的联系。所以,在条例中明确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含义和范围,无论对于在法律上明确其主体地位,在现实中区别于其他组织,还是在立法上设计制度,执法上便于操作,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根据本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如下质的规定性:
首先,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而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的部门举办的。这里所指的企业,应当包括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合伙、个体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依法成立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它和事业单位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
其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这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事业单位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事业单位则是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