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14作者:李一老师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立法宗旨,也就是立法目的,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所要完成的任务或者达到的目标,说得再通俗一点,就是制定这部法律要解决的问题。立法目的与其他具体规范的条文之间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它制约着具体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一部法律中的每一具体条文都必须围绕着该法的立法目的进行设计,为了实现立法宗旨和目的,每一项具体规定均不得与立法目的相背离或者冲突,立法目的一般作为法律、法规的第一条,开宗明义、总揽全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分为三个内容:
(一)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身到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化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之中,打破了传统的国家单独兴办教育、科技、文化等事业的局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运而生,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务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对于此种组织的引导和管理尚缺乏制度和规范。虽然国家的一些单行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涉及到某一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但往往是与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一并规范,无法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性特征。而且,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之间互不关联,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缺乏统一的、协调的管理。尤其是在登记管理方面,由于没有统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长期处于空白和混乱状态。这不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和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在法律上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明确了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严格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除了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登记,即使是根据某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一些前置的审批,但也不能取代民政部门的登记。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统一的登记管理。是制定本条例的首要目的。
(二)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