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14作者:王新老师
根据通知的精神,民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并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一些地方以及一些有代表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意见,拟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草案)》。草案界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范围,划清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三者之间的界限,特别是从有利于维护政治、社会稳定,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民间组织形式从事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活动,并且防范经济诈骗活动。同时,草案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确定其恰当的民事主体地位(根据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民事主体形式)。草案充分体现了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管理,又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指导原则。
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lO月25日,朱镕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51号令发布了该条例,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同日发行施行的还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使用“暂行条例”的字眼,显示了我国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依法管理还处于进一步积累经验的过程中,是进行有中国特色的民间组织法制管理的一个尝试。但是,必须加以说明的是,“暂行”的字眼只是立法上采取的一个具体的技术措施,它并不影响该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权威地位和效力,各地方和部门应当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公民必须切实遵守。
总则的内容反映了一部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它对于该法中的其他规范性条款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其他章节的内容必须围绕总则设定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展开,是总则规定的引申和具体化,总则所确立的原则具有纲领和指导作用,在执行中对具体的条款发生歧义时,总则所确立的原则则往往成为法律解释的重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总则共5条,分别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界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原则地概括了该条例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对管理对象的总体要求,本条例的其他5章的规定(管辖、登记、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均围绕着总则的规定进一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