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14作者:三水老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相应的场所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和完成设立的宗旨的必备条件之一。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的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四)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指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对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的注册资金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注册资金数额必须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
五)拟任负责入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为了使登记管理机关了解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负责人是否具备管理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格,以及拟任的负责人是否有条例第十一条第2款第4项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还应提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应包括拟任负责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所在单位、有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拟任负责人应予以提供。
六)章程草案。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条例的要求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制定章程是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条件之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是自我规范、自律管理的重要文件,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章程内容违背了条例的规定,将失去效力,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时,申请人必须将拟定的章程草案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释义】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和住所。章程中必须载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其名称要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地址。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只能有一个。章程中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是指该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目的和为之而完成的事业,它是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和发展的动力,也是确定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的主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是在章程中确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则属于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