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14作者:才子老师
五)要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必须要有与该单位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但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可以有两个或多个,但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场所设置地不能超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上述五个要求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必须强调,只有同时具备了五个条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具备其中一个或若干个是不能提出申请登记的。
该条第2款还对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作了禁止性规定。它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的特性,明确禁止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对冠以这类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在审查时就应要求更改,更改后的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才能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否则,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释义】本条是对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提交文件的规定。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是指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据以引起审查批准程序发生的法律文书。申请成立登记是一项具有严格的程序、明确的申请要求和完备的条件以及具体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它要求申请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以保证申请的明确、具体和相对稳定。所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文件都各自具有不同的作用。
一)登记申请书。从法理上说,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递交登记申请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如果申请人不以书面的形式申请登记,申请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效果,登记行为便不会发生。因此,申请人要表达申请意愿,就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筹备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本条例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并且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作为审查的结果。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审查同意的出具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批准文件起,就开始承担本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的所有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