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3:37作者:王新老师
此外,新条例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按照追究行政责任人的相关规定,新条例还健全了城乡规划监督机制,要求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违法行为通报、违法行政责任人约谈制度。
“新条例增强了刚性要求,严格和细化了城乡规划建设中一些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措施,必将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营造城乡互动发展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实现城乡相互融合、协调发展、共同发展。”周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