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3:37作者:三水老师
在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不断加大,一些历史文化古迹难免遭到破坏,条例应当就此作出规范。据此,新条例规定,旧城片区改造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同样的考虑也出现在村镇规划方面。周英坦言,村镇规划是城乡规划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在美丽乡村建设不断取得进展的同时,农村私搭乱建、规划无序、“千村一面”等问题也呈现出来,新条例为此专门增加了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规定,增加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
新条例规定,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其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本省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针对农村住宅翻建较多、违反规划建设问题较为突出、村庄规划管理薄弱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农村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的管理。新条例中明确,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强化实施严格责任追究
“规划规划,墙上挂挂。”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很多地方对城乡规划把关不严格、不科学,甚至出现具体建设与规划脱钩的问题。新条例为此加强了城乡规划的实施,并对制定城镇规划管理技术增加了明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严格土地使用,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制。
新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不同地块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为确保城乡规划不因人而改,新条例严格了城乡规划修改程序。第六十三条到第六十六条从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条件、报批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站、报刊公开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