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0:28作者:王新老师
二是对列车车厢内饮食、乞讨、携带宠物等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以及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进一步保障了乘客的乘车安全和权益。在立法听证及社会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条例》第三十条从维护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以及运营秩序和安全方面,对轨道交通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细化,分列十项设定了禁止行为。具体是:(一)擅自从事销售、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二)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六)在车厢内饮食;(七)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充气气球等物品进站、乘车;(八)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九)携带活畜(符合规定的导盲犬除外)、活禽,以及其他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这十项禁止性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大多数乘客的乘车权益,从而引导和约束公众形成文明乘车的良好习惯。
三是规定了严格的车票管理制度,有力制止逃票行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证件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车票或者乘车证件。同时,对于负面行为,《条例》明确:“乘客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车票、证件乘车。”并在《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乘客持伪造车票、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的票款。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车票、证件乘车或者其他故意逃票行为的,逃票信息依法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将轨道交通逃票纳入征信记录,让逃票者不仅付出经济代价,还要拿信用为其买单,以此倡导诚信正直的品格和良好的信用制度,有利于增强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和道德自觉。
四是建立健全了运营服务制度,突出了提升运营服务质量的理念。要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公众评价,并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改进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委托第三方开展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公众评价,并将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三条确立了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规定“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申诉。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进一步满足了乘客对轨道交通服务便利性、可靠性等方面的需求,为更好地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时改进运营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