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0:16作者:李一老师
3、用电权基于一定的房屋土地权利,实践中没有脱离房屋土地的用电权,供用电设施是实现房屋土地完整功能的重要附属设施,因此房屋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主权利,用电权是从权利。主权利依法受限制的,从权利自然也应当受限;
4、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以及《上海市大气污染条例》第一百〇二条已有类似先例,因此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的“违反规定中断供电”。
讨论中,委员们认识到:在公共服务领域,行政权(公权力)与合同权利(私权利)之间的关系是比较核心敏感的问题,正、反两方的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而任何对现状的改变都需要智慧和勇气。《条例》直面核心敏感问题,建章立制,体现出本届市人大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及弥补城市安全短板的坚定决心。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未来本市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立法的总体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