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0:15作者:李一老师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可以避免的供电事故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信用管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将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供电企业应当将电力用户拖欠电费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